5月7日。晴。
今天读了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的第八章::教育的目的。
二、良好目的的标准
目的的标准。
(1)目的必须是现有情况的产物。这个目的必须以对已在进行的事情的研究为依据,还应根据所处情境的各种力量和困难。有关我们活动的正当的目的的种种理论——教育理论和道德理论——往往违背这个原则。这些理论认为,目的在我们活动之外;目的和实际情境无关;目的来自某种外部的来源。因此,问题就在于如何使我们的活动实现这些从外部提供的目的。我们应该为这些目的而行动。无论如何,这种“目的”限制人的智力;它们并不表现心智的预见、观察和在几个可能性中选优的过程。这种目的所以限制智力,因为它们是现成的,必须由智力以外的某种权威强加的,留给智力做的事不过是机械地选择手段而已。
(2)目的必须是灵活的;它必须更改以符合情况的要求。如果这个目的能成功地指导活动,我们就不再需要别的东西,因为它的全部作用在于事先确立一个标帜;有时只要暗示一下就够了。但是,通常——至少在复杂的情境中遇到在按照目的行动时,往往发现被忽略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修正原来的目的;必须对原来的目的有所增减。从外部建立的目的对行动过程来说,总是僵硬的。这种从外部插入或强加的目的,对情境的具体情况没有工作关系。在行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情况既不证实这个目的,也不推翻这个目的,也不改变这个目的。对于这个目的,因缺乏适应性而造成的失误,只归因于环境的反常,而不归因于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目的本身的不合理。与此相反,一个合理的目的,它的价值在于我们能用它来改变环境。合理的目的是应付环境的一个办法,使环境产生有益的变化。总之,这个目的是实验性的,因而当它在行动中受到检验时,就会不断地得到发展。
(3)目的必须使活动自由开展。目标这个名词是有暗示作用的,因为它使我们把某一过程的终点或结局放在心上。从活动内部产生的目的,作为指导活动的计划,始终既是目的,又是手段,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区别只是为了方便。每一个手段在我们没有做到以前,都是暂时的目的。每一个目的一旦达到,就变成进一步活动的手段。当它标示我们所从事的活动的未来方向时,我们称它为目的;当它标示活动的现在方向时,我们称它为手段。目的和手段分离到什么程度,活动的意义就减少到什么程度,并使活动成为一种苦工,活动的每一阶段有它自己的价值。在每个阶段,他都有实现他的目的的经验;延缓的目的,即目标,只是使他的活动保持全面地自由地进行下去的前景。因为如果他不向前看,他很可能发现自己受阻。目的和活动的任何其他部分肯定都是行动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