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近日,诸城某小区一男子
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入室内
充电过程中,电瓶爆炸引起室内、楼
道、外墙起火,导致烧毁房屋装修、电梯等物品损失,违法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
的违法行为成立,被公安机关处以
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诸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公(密)行罚决字1号
违法行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诸城市
现住山东省诸城市
-现查明2024年5月28日21时许。
在诸城市住房中,给电动车电瓶充电过程中,电瓶爆炸引起室内、楼道、外墙起火。
导致烧毁房屋装修、电梯等物品损失,
以上事实有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案件来源,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综上。 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诸城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07月11日到2024年07月2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