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永远都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涉及到许多利益相关方。在制定和实施这一新规时,政府和教育机构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学生的全面发展。这包括了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以及为他们提供足够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兴趣和梦想。
虽然这一新规引发了争议,但它也反映了中国教育体系一直在不断进步和演变。无论如何,我们都期待看到中国中小学生的未来将如何受到这一新规的影响。
早在1995年6月21日国家教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规定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机构、活动、人员、条件保障、奖励和处罚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2023年5月26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监管〔2023〕2号>:主要目标,通过3至5年努力,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地,中小学科学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各方资源有机整合,实践活动丰富多彩,科学教育教师规模持续扩大、素质和能力明显增强,大中小学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明显健全,科学教育质量明显提高,中小学生科学素质明显提升,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今天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四)责令停止举办;(五)吊销许可证件;(六)限制从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第四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