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王某某后,用铁锹将被害人打死。
事发地点在一个废弃的蔬菜大棚。据相关报道:这3个初中生用铁锹将王某某打死,将其脸部铲得严重碎烂,眼球外翻。并转走了孩子手机上的190元钱。
事后家属同警察多次上门询问,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不改色,拒不交代。后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铁证下,3人才说出受害者被埋在北营村南废弃的蔬菜大棚内。尸体找到后已然面目全非。
这3名杀害同学的未成年人,其手段极为残忍,其行径与恶魔无异。但他们却有着未成年人的身份,有着年龄的保护,极有可能会被从轻处理。对于此,许多网友怒不可遏,义愤填膺,纷纷要求严惩3名杀人小恶魔!
而现实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未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报最高检核准,可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满18周岁才有可能适用死刑。
只以年龄为标准,不分个体差异,不看心智、身体发育情况,这样的法律规定是有漏洞,有问题的。有些不良少年,掐着年龄干坏事,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如果年龄可以免罪的话,如果违法犯罪得不到相应的惩罚,那青少年的犯罪率必然会越来越高。而一旦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那根据相关法律必然更多的是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减惩处,实际上是保护了施暴的一方。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该更多地保护的是遵纪守法、诚实本分的未成年人。而不应该成为大众口中的“保护了未成年人——渣”!
只有惩治罪恶,才能伸张正义;只有严惩犯罪,才能守护善良。
如果要行之有效地保护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群体,除了在法律层面要打破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障碍,还要在学校管理方面给予校方适当且有力的惩戒权。
现实是在很多学校中都有一些不服管教的“不良少年”。这些不良少年,多是不爱学习,专爱惹事,喜欢欺负弱小,以破坏纪律,打架骂人为乐的暴戾之徒。这些人言行粗鲁,满口脏话,极不文明,他们崇尚暴力,横行霸道,如同校园中的黑恶势力。
他们的存在,就是对别人的伤害。但学校为什么管不住这些害群之马?主要原因是老师没有惩戒权,管不住,也不敢管。甚至有些强势的顽劣之徒,敢于辱骂甚至殴打老师,让教师也不得不见之皱眉,退避三舍!
从小便不能管,长大了更管不住!对青少年管理的放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无异于为社会埋上了一颗颗定时炸弹,只是当它爆炸之时,受到伤害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