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条铁轨缓缓向远方延伸,在其分叉处有一柄控制杆,它可以控制列车的行进方向。此时,在一侧的岔路上,五名工人正在忙碌;而另一侧只有一名工人。现在,一辆有轨电车正向岔口猛冲而来,而你刚好站在控制杆旁——你会为拯救五个人而牺牲那一个人吗? 这就是“电车难题”。时至今日,它已成为道德哲学领域最为流行且研究价值最高的思想实验之一。 围绕“电车难题”,名为“电车学”的学科得以兴起,成为了美国陆军军官学校西点军校学员的“必修课”。随着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迫切需要在“电车难题”中取得新发现。 《思想实验——当哲学遇上科学》一书详细介绍了电车难题的起源和发展,电车难题直到现在都仍有存在的价值。当哲学遇上科学,会碰撞出怎样的思维火花?
01 失控的有轨电车
1967 年,英国哲学家菲利帕·富特最先提出了“失控的有轨电车”难题。
她援引了一个“哲学家们众所周知”的故事:
一群洞穴探险者陷入了这样一个困境——洞口被一个胖男人严严实实地堵住了,现在他们必须做出选择,是让洞里的人们被不断上升的洪水淹死,还是用一捆炸药移除堵住洞口的“障碍”。 随后,为了与这一场景进行对比,富特又提出了另两种情境。
其一,在某个法院里,一伙暴徒劫持了五名人质,以逼迫法官判一名无辜的男人有罪并处以死刑,法官会为了平息暴徒的怒火而杀害无辜者吗?另一个则涉及“一辆失控的有轨电车的司机”,面对分成两条岔路的铁轨,他必须马上做出选择:是冲向有五个工人的那一侧,还是掠过只有一个工人的那一侧。
因此,在这两种情境下,一个男人的生命被用来换取五个男人的生命。“问题在于,”富特说道,“虽然大多数人会为‘无辜的男人该死’这一观点胆寒,但我们为何还是该说‘司机应毫不犹豫地驶向有着更少人的轨道’呢?”。
02 当旁观者有了控制权
1985 年,美国哲学家朱迪斯·贾维斯·汤姆森开始研究“电车问题”,使其焕发了新的活力。 为了与“电车难题”里反复出现的“电车司机”区分开来,汤姆森设计了一个名为“控制杆边的决定者”的角色,电车的方向由一名站在控制杆边的观察者决定。 面对“电车难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 功利主义者的回应是扳动控制杆,让电车驶上一个人那侧的铁轨,因为这么做会导致更有利的结果。
美德伦理学家也会扳动控制杆,因为这种行为符合其特征或自然倾向——这么做是善良的,与有德者的行为类型一致。 道义论者则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因为道义论考虑的是善举而非结果:不可因目的高尚而不择手段。 神命论理论家们将不会扳动控制杆,因为这么做涉嫌故意违背上帝诫命——上帝说“汝不应杀人”。
03 隧道难题
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飞速发展意味着过不了多久,自动驾驶汽车就将面临现实生活中的“电车难题”式道德困境。 对自动驾驶汽车领域来说,“电车难题”经过重新组合,成为一个新的标准范例:隧道难题。 比如,一辆自动驾驶汽车沿一条单车道山路前行,当它开到某隧道前时,有个小孩正横穿隧道口,留给司机的只有两种选择:一是转弯避开小孩,但车会撞到隧道入口的侧面,导致乘客死亡;二是直接开过去撞死小孩。
面对“隧道问题”提出的挑战,其中一种回应认为,我们不该问汽车应做出怎样的反应,而是该问“该由谁做出决定?”比如,独身一人且没有家庭负担的乘客,可能会选择牺牲自己以保护孩子;而有一大家子亲属的人可能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因此,有些人认为,我们可以为自动驾驶汽车设计一种“伦理控制”功能,它可由乘客进行设置。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乘客有可能被指控预谋故意伤害或杀人。
同样的,如果“伦理控制”的决定权在车辆设计者的手中,他们可能因“采用某些会做出有害决策的形式进行设计”而被指控,因为这些决策可能会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因此,“电车难题”不存在好的结果。
在伦理学领域有一个知名的思想实验,叫做“电车难题”,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但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
面对这种情况,你是否会拉拉杆呢?
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Ruth Foot)在1967年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然而电车难题不仅仅涉及哲学和伦理学,更涉及刑法学。
在历史上,其实发生过很多类似“电车难题”的真实案件,比如经典的1884年“米丽雷特号”案(R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年一艘名叫“米丽雷特号”的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4名船员,包括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员布鲁克斯,杂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而此时的帕克由于不听劝告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四人在吃掉了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后,已经有八天没有进食了。在漂泊19天后,杜德利船长建议抽签,谁抽到就会被杀,以拯救剩下的人。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后来,船长杜德利决定将已经气若悬丝的帕克杀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杀死了,没有丝毫反抗能力的帕克只能发出微弱的反抗声:“为什么是我?”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来,杜德利和布鲁克斯消耗了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得很少。
最后,在漂泊第20天,一艘德国轮船从旁边经过,三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谋杀罪被起诉,最后法官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这个案件在法律界争论不休,一方持道义论的态度,认为禁止杀人是基本的戒律,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较的,应该判处有罪。另一方则持功利论的态度,认为多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保全多数人的生命是正当的,应该判处无罪。
双方针锋相对,各不相让。那到底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该不该被判有罪呢?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这起案件中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法律中紧急避险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比如2012年8月,4名男子前往俄罗斯远东雅库特地区探险时失踪,那里气候条件非常恶劣,极其偏僻。有两人被救援人员发现,救援人员在露营地发现一具人类尸骸。两人靠吃掉同伴的尸体而存活。这种案件属于紧急避险没有争议,生命权自然是高于尸体尊严的。
再如,张三遭到李四追杀,看到王五骑着摩托车,于是把王五的摩托车抢走,导致王五摔伤,这是张三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损害了王五的财产和健康。利大于弊,所以张三不构成犯罪。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这起案件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最后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的理由是:法官认为对于谋杀而言,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因为生命不能比较。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
比如在战争中就充满着为了他人从容赴死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同样有这种崇高的责任。正如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役中,许多医护人员,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挺身而出,这种崇高感令人动容。
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力随意决定他人的生死。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面对试探与诱惑,但是不能将诱惑作为犯罪的借口。作为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我们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无法达到的标准,制定我们都难以企及的规则。
但我们不能因为诱惑的存在就改变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最终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构成谋杀罪,并处以他们绞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为监禁半年。
从这起案件中你会发现,在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益的比较必须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否则根本无法得出答案。同样,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义的指导,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的工具。
曾经有一个代表性的案件——姚莉事件。姚莉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一日歹徒来抢劫,保险柜中有30万元现金,抽屉里有2万元现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给了歹徒2万元,成功地用2万元财产保全了国家30万元财产。但后来姚莉被开除了,理由是为什么不用生命去保护国家的2万元财物。
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考虑,其实很难界定。但是在道德主义看来,生命显然是至上的,没有任何物质价值可以与生命相比。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试想一下,如果你是那个被牺牲者,你是否愿意葬身他人腹中呢?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
比如,如果你接受电车案中冷静的价值对比式的功利计算,那么在食物紧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牺牲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者?是否可以为了挽救大有前途的年轻人,而任意割取无辜老人的器官?为了挽救自己爱人的生命,是否可以随意抽取不愿献血的他人的血液呢?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你可能会反驳说: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法律不应将民众束缚于一定的伦理秩序内,否则就是用“法”的名义在推广自己的价值观。然而,多元社会就没有必须坚守的价值吗?是道德规范,还是无视道德规范的功利主义更容易以“法”的名义强行推广自己的价值观?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所谓“天变地变,道义不变”。
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Gilbert Keith Chesterton)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和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难道我们可以说,“不得随意杀人”“不得随意强暴”等价值立场也可动摇吗?难怪有人说,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人们很容易把价值观与偏见等同起来,但两者有云泥之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见,这种偏见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有偏见的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偏见的人无法容忍也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通常都自以为优越,无法容忍质疑。
对道义论提出质疑的有两类案件。
一类是击落恐怖分子劫持飞机案。恐怖分子劫持民航飞机撞击大楼,是否可以击落飞机以保护更多民众的生命?有人认为,这当然是一种正当的紧急避险。如果击落行为是违法的,他人就可以阻止乃至防卫,因而会牺牲更多的生命。
对于这种极端案件,我的理解是这并非紧急避险,而是类似战争的法令行为。一般说来,道德规范并不反对自卫战争的正当性。因此,如果击落行为是国家基于正当程序所作出的合理命令,那么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当行为,对其自然不能防卫。
另一类是连体婴儿切割案。G和R共用G的心脏,G各方面都发育正常,而R发育不正常。R缺乏心肺功能,如果不是与G相连,在出生的时候,她早就已经死亡。那么,是否可以分割连体婴儿呢?
通俗来讲,R其实是寄生在G身上的,她和G共同争夺生存所需要的养分。如果G能够说话,她肯定会认为R正在侵犯她的生命权。因此,医院的手术其实只是为了保护G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防卫。这其实并非生命与生命的比较,而是类似当歹徒在杀人,为了保全被害人的生命见义勇为。同时,把寄生在健康的G身上的R从G身上分离出来,医生并没有杀死R,只是对没有存活希望的R不再采取积极的措施延续她的生命,而是让其自然死亡。
总之,在危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我们可以为了保全别人的生命来牺牲自己,但这只是个人的一种道德义务,你不能够把它演变为我可以牺牲他人来保全我自己或保全另一些人的生命,因为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