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府前街学校东门口北第三个沿街房门口和几名同学一起玩,三年级语文老师李沙沙骑电动车带着自己孩子由南向北从学校东门出来,撞倒了孩子,导致孩子的门牙和旁边的一颗牙各掉了一个角大约四分之一,李沙沙老师当时没走态度很好,说该负责负责该赔偿赔偿,报警不同意说这么点小事没那么严重不用报警,错过了现场报警分责的时机,要求私了,到头来只想赔偿1000元。后来报警处理了,我们接受不了,我们要求她把孩子的牙治好,她态度强硬让我们该起诉起诉,摆明了不想赔偿,推卸责任,这是为人师表应该干的事吗?这样的老师怎么教书育人?她自己没有孩子吗?请问事情发生在她自己孩子身上她能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吗?她的态度冷漠且不负责任,根本不适合教育孩子,难道学校就滥用这样的老师来教书育人……